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對省級政府采購項目實行電子監控措施的通知
(閩財購〔2007〕36號)
省政府采購中心、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省政府采購中心、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統稱“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省級政府采購業務的監管,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福建省政府采購項目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決定從2007年10月15日起,對省級政府采購項目實行電子監控措施,要求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抽取評標專家、開標和評標三個階段進行全過程錄音錄像。應確保以上錄音錄像等電子監控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保存期不得少于6個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案件時,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必須提供該項目的電子監控資料,未提供者按《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事省級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監管的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
省級以下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可參照執行,若今后對電子監控措施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福建省財政
二○○七年九月十日
發布部門:福建省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07年09月10日 實施日期:2007年10月15日 (地方法規)